关于常州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质监〔2012〕9号)

2012/4/12 10:09:37

 

文章来源: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核校对:Admin  更新日期:2012-04-06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提高监督工作效能,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要求,更好地履行以巡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主要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同时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提供更好服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质监站设立专职巡查科,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按计划、重点对市区所有受监工程项目实施专门巡查、抽查。

二、建设、施工、监理组织的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必须通过质监信息平台,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其中桩基子分部、15000㎡或20层以上项目工程主体分部验收必须接受现场监督抽查。其它分部(子分部)根据实际情况,由工程监督科室确定。

三、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在分户验收自检工作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应通过质监信息平台告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将随机进行抽查。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在住宅分户验收或施工质量验收(竣前检查)自检合格后,建设方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附相关资料)主监科室,质监机构将对以上验收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方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抽查工程资料及实体质量,建设方须在拟定日期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监机构,并附完整、真实、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核查通过后方能进行。

五、住宅工程主体验收前,必须在每一个单位工程内预先完成一户以上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的样板间,作为后续施工及分户验收参照标准,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工作。

六、建设方提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请时,须同时提交质量问题投诉受理、处理书面方案,方案中应载明受理地点、受理人员、联络方式、受理处理原则、流程等信息,并于住宅交付前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布。

七、为简化程序,一般情况下,单独装饰工程质量竣前检查抽查与竣工验收监督抽查可合并进行,但抽查中若发现问题,则建设方组织的竣工验收需重新申报、进行。

八、参建各方主体收到市质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回复书汇报工程主监人。若在各类验收监督抽查中发现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问题时,质监人员将责成参建各方主体立即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九、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相关单位应严格质量管理,切实将自检工作做实做细,同时严格按包括本通知在内的各项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履行相关程序,以达到又好又快目标,为全市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作出贡献。

以上要求,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质量验收条件及相关要求》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工程 质量 监督 通知

抄报: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        2012年4月5印发

共印150份

工程质量验收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基础分部质量验收应具备条件

1、基础分部工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完毕,检验批、分顶工程验收合格,基础分部工程经施工、监理单位自检确认合格后向建设方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2、应有真实、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2)、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4)、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3、要求整改的内容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完成。

4、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并在拟定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人。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对验收进行监督。

二、桩基子分部质量验收应具备条件

1、桩基子分部工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完毕,检验批、分顶工程验收合格,桩基子分部工程经施工、监理单位自检确认合格后向建设方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2、应有真实、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2)、半成品如砼预制方桩、管桩等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施工过程中异常情况的联系处理文件;

(5)、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6)、施工过程桩的压桩力、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

(7)、桩位偏差和桩顶标高的现场实测记录;

(8)、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3、施工结束后应对工程桩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检验数量和结论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10%的探伤检查。创优工程还应检测管桩的抗弯性能,并对管桩的钢棒、箍筋及端板规格进行复试。

4、要求整改的内容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完成。

5、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并在拟定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人。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对验收进行监督。

三、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应具备条件

1、主体分部工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完毕,检验批、分顶工程验收合格,主体分部工程经施工、监理单位自检确认合格后向建设方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2、应有真实、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2)、钢筋接头、混凝土试件等的性能试验报告;

(3)、混凝土及砂浆等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并评定合格;

(4)、施工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7)、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8)、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9)、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0)、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11)、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3、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设计及规范的要求。

4、要求整改的内容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完成。

5、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并在拟定日期前三个工作日报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人。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对验收进行监督。

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真实、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6、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7、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已完成100%自检,并已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

8、要求整改的内容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完成。

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安装人员不少于1人。验收人员应符合规范要求。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宜参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预验收合格后,在拟定日期前三个工作日报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人,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对验收进行监督抽查。

五、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竣前检查)应具备条件

1、施工单位已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经建设各方自检确认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质量控制资料应真实、完整。

4、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5、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存在问题已全部处理、整改完毕。

8、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9、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在拟定日期前三个工作日报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人。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对验收进行监督。

六、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1、建设单位确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已通过分户验收),法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完备。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已符合要求。

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已通过城建档案馆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特种设备检验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2、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预验收合格后,应在拟定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将验收方案报工程项目主监人。

各相关单位在开展相应的工程质量验收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若未完成规定内容或不符合要求,我站将给出该项验收不符合规定的监督意见,并责成重新组织。

 

 
关于开展常州市建筑市场2013年...
转发关于举办常州市建设行业专业技...
省住建厅文件:关于开展四季度全省...
关于开展常州市建筑市场2012年...
关于开展常州市建筑市场2012年...
关于召开常州市建设监理工作暨监理...
关于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本省区...
常州市“金龙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
 
关于公布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桩基、主体工程施...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破冰起航”
武进区将在建筑工地试点建立远程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
关于常州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我市召开建筑业工作会议暨高架道路...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009号菱港大厦8楼801室

电话:0519-85215086
传真:0519-85215086
联系人:
E-mail:zf@czzfjl.com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工程荣誉 | 业务范围 | 企业业绩 | 政策法规 | 企业新闻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访客留言 | 总监论坛 | 会员注册 | 会员登录 | 资料下载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 常州中房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网站策划:常州市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519-85215086 传真:0519-85215086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009号菱港大厦8楼801室